为切实解决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市场化程度不高、秩序不规范、监管体制不健全等问题,加快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5月13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发全省国有企业创造力、提高市场竞争力,保障职工切身利益,促进收入分配合理有序,11月11日,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46号)。
此次国企工资决定机制改革,主要通过出台一个实施意见和制订完善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以及工资指导线、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办法等三项配套制度,着力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将国企工资总额由以前同单一的经济效益挂钩改为同国家工资分配宏观政策、企业战略及薪酬策略、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等一揽子因素联动,由以前的“刚性增长”改为“能增能减”,由遵循“两低于”原则,即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变为遵循“同步”原则,即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二是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由以前政府有关部门每年核定国企上年度工效挂钩方案,改为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其他企业实行核准制,且企业自律机制越充分,政府放权越充分。三是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法定权利,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突出体现岗位价值,引导企业在分配过程中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四是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理顺了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监管责任,对工资分配的事前引导、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做出了系统规定,有利于更好形成监管合力。
我省实施意见在严格落实国家文件精神的基础上,重点结合自身实际,对有关内容作了进一步强化、细化、明确和拓展,主要变化之处体现为“四个三”,一是三个强化。强化了工资总额范围和工资总额与效益联动原则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前提。二是三个细化。细化了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备案制、核准制以及周期管理等其他特殊情形,细化了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和各类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以及效益联动指标范围等,细化了企业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等工作要求。三是三个明确。明确了工资总额增减原则、少增和少降有关倍数和比例等有关原则,明确了工资分配中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措施等,明确了意见适用范围和工资分配信息公开时间、渠道、内容以及组织实施中组织领导、责任部门、实施时间等。四是三个拓展。主要是结合湖北实际,增加了三个方面内容,即:增加了效益联动指标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增加了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确定的方式和原则,增加了企业负责人薪酬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企业对标行业先进经验做法、企业工资分配原则与内容、企业高层次和高技能等岗位人才薪酬激励原则与内容、人工成本调控管理等。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