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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同舟计划”推进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时间:2015-08-07 09:54   来源: 工伤保险处 解读类型: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文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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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新濠博亚 部发〔2014〕103号)精神,大力实施建筑业“同舟计划”,全面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新濠博亚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15年起用三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共同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目标任务:

2015年启动专项行动,年内新开工建筑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在建项目60%以上参加工伤保险,固定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全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70.03万人。

2016年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巩固新开工项目全员动态参保成果,80%以上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全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120.03万人。

2017年完成专项扩面任务,实现全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全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143.87万人。

工作重点:

专项行动以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施工企业为重点。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建筑施工企业较少的地区,要同时将其他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作为重点。

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时间从2015年1日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共分宣传发动、全面推进、总结验收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1月1日-4月30日)。一是制定工作方案;二是召开动员会议;三是广泛开展宣传。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5年5月1日-2017年10月31日)。一是摸清底数;二是全面推进;三是重点突破。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1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工伤保险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之一,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是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

二、参加工伤保险有什么好处?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各项生活保障待遇等,生活保障待遇包括一次性待遇和长期待遇,从而解决职工工伤后的医疗救治和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

三、建筑业职工必须要参加工伤保险吗?

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更是落实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解决目前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建设单位在施工之前,必须为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四、建筑业以什么形式参加工伤保险?如何缴费?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个人需要缴费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六、建筑工地按项目参保后,哪些人员将纳入保障范围?

建筑工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工伤保险将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即本建筑工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在本建筑项目施工中发生事故经认定为工伤的,均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七、为促进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采取了哪些强制措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八、建筑业职工发生工伤后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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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十、建筑业的工伤赔偿连带责任如何追究?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一、发生工伤后应通过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1. 劳动仲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2. 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受理决定或认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3. 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受理决定或认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对工伤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将受到怎样的法律惩处?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如何联系社保部门咨询处理社保问题?

请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电话“12333”。也可以直接前往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服务窗口现场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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