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解除劳动关系问题
咨询内容:张女士于今年6月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代表,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同时签署了《销售代表职位录用条件说明》,其中规定三个月累计未能完成公司规定的任务量,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三个月后公司以张女士试用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此时,张女士正处于怀孕期间,想了解有无政策对相关情况进行明确?
答复内容:您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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